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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公司告張韶涵違約 判還4萬
May 27th 2014, 11:20
(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)青田經紀公司及福茂唱片認為藝人張韶涵違約而求償逾3465萬元案。台北地院今天判張韶涵僅須返還其中4萬元的預付酬勞給青田公司,其餘駁回。
張韶涵的經紀人connie表示,對於判決感到滿意,感謝法官還了張韶涵一個公道。
青田委任律師聆判後表示,不明白法院僅判4萬元的理由,待收到判決書後,與當事人討論後,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;張韶涵及福茂唱片均未到庭聆判。
判決指出,青田與福茂主張,張韶涵並未完成合約中的唱片數,只錄製發行6張唱片,也未接受公司安排演出,因此興訟求償,其中青田求償新台幣800萬元,福茂求償2665萬元。青田另外要求張韶涵須返還預付的演唱酬勞4萬元。
不過張韶涵表示,她與青田公司約定在5年內錄製10張專緝,卻平均約1年7月才發行1張,明顯違反唱片巿場慣例,且青田公司未經她同意,擅自將演藝工作委託光合作用公司,再由光合作用公司轉委託福茂公司,她有權解約。
法院認定,青田公司與張韶涵依合約互負提供勞務的義務,各獲得一定對價,無法視為純粹的委任或承攬契約,這份合約性質應是有償的無名勞務契約,張韶涵是合法終止合約,而預領酬勞未履行部分,判張韶涵須賠償第7張專輯的預付演唱酬勞4萬元給青田公司,其餘免賠。全案可上訴。10305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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